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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餐饮企业复市营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

大连餐饮企业复市营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

大连餐饮企业复市营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

一、总则

(一)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,指导大连市餐饮企业安全有序复市营业,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,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,制定本导则。

(二)本导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(含堂食、外卖、外送等)复市营业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。

(三)餐饮企业应坚持“预防为主、分级管理、精准施策”原则,按照大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要求动态调整防控措施。

二、餐饮企业管理

(一)组织管理

  1. 餐饮企业须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,由企业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任组长,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(兼)职防疫专员,制定复市营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。
  1. 建立与属地街道(乡镇)、社区(村)和市场监管、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络机制,主动报备复市营业计划,配合监督检查。
  1. 落实“一企一策”,根据经营规模、业态类型制定差异化防控措施,小型餐饮门店可简化方案但须明确责任人。

(二)人员管理

  1. 返岗管理:建立员工健康档案,实行“一人一档”。对返岗员工全面排查14天内行程轨迹、健康状况及接触史。按大连市要求落实核酸检测、隔离观察等措施,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  1. 每日监测:员工每日上岗前测量体温,查验健康码、行程码,做好记录。体温≥37.3℃或出现咳嗽、乏力、咽痛、腹泻等症状者,不得上岗,及时就医并报告。
  1. 个人防护:员工全程佩戴口罩,保持手部卫生,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须佩戴一次性手套,并及时更换。工作服保持清洁,定期消毒。
  1. 培训教育:复市前组织全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,掌握戴口罩、洗手、消毒、应急处置等技能。
  1. 减少聚集:采取分时段就餐、错峰上下班等措施,避免人员密集。员工宿舍通风消毒,控制居住密度。
  1. 外来人员管理:外卖骑手、送货人员等进入经营场所须测温、验码、戴口罩,登记信息,到指定区域取送物品。

(三)场所管理

  1. 通风换气:优先采用自然通风,每日至少两次、每次不少于30分钟。使用中央空调的,须关闭回风,采用全新风运行,定期清洗消毒滤网。
  1. 清洁消毒:每日对就餐区域、厨房、卫生间、电梯、楼梯扶手、门把手、收银台、桌椅等高频接触表面进行不少于两次消毒,做好记录。餐饮具须一人一用一消毒,消毒后存放于密闭保洁设施。
  1. 垃圾处理:设置专用带盖垃圾桶,废弃口罩单独收集,垃圾日产日清,做好垃圾容器消毒。
  1. 卫生间管理:配备洗手液、擦手纸或干手器,张贴洗手图示,保持通风干燥,增加消毒频次。
  1. 限流措施:就餐场所通过减少桌椅摆放、拉开餐桌间距、设置隔位就座等方式控制人员密度。堂食上座率根据大连市最新要求执行,原则上不超过50%(具体以市防疫指挥部当日指令为准)。

(四)运营管理

  1. 堂食管理:
  • 顾客进入须测温、验码、戴口罩(就餐时除外),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。
  • 推广分餐制,提供公勺公筷,倡导打包带走。
  • 控制就餐时间,翻台消毒后方可接待下一批顾客。
  • 提倡预约就餐、错峰就餐,登记至少一人的联系方式。
  1. 外卖管理:
  • 外卖食品须密封包装,使用“食安封签”。
  • 设置外卖取餐专区(取餐柜),减少人员接触。
  • 外卖骑手须测温、验码、戴口罩,不得进入后厨。
  1. 采购与储存:
  •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,严禁采购、储存、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
  • 不采购来源不明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及制品。
  • 进口冷链食品须查验“三证一码”(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、核酸检测证明、消毒证明、追溯码),做到专库(柜)存放、专人管理。
  1. 加工制作:
  • 食品加工充分熟制,中心温度不低于70℃。
  • 生熟分开,防止交叉污染。
  • 不得提供以生食为主的水产品、沙拉等高风险食品(按市指挥部要求执行)。

(五)应急管理

  1. 发现员工或顾客出现发热、干咳、乏力等可疑症状,立即引导至临时隔离区域,报告属地社区和疾控部门,配合做好转运、流调、消毒等工作。
  1. 一旦出现确诊病例、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,立即暂停营业,配合开展终末消毒,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排查管控,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市。
  1. 储备足量防疫物资:口罩、手套、消毒剂、测温设备、洗手液等,至少满足一周用量。

(六)宣传引导

  1. 在入口、收银台、就餐区等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告示、健康码标识、佩戴口罩提示等。
  1. 通过电子屏、宣传海报、广播等方式开展健康宣教,引导顾客配合防控措施。

三、附则

(一)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根据大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动态调整。

(二)餐饮企业违反本导则规定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(三)本导则由大连市商务局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(四)各区市县(先导区)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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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17:31:38